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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问题内容:您好!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正式员工一样,从事长期固定工作,其工资收入不是偶然所得,请问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适用个税专项抵扣吗?谢谢!
税务局答复:
……第一,①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局的回复,小编给大家总结如下: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④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属于工资总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