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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单位不缴公积金,违法! 2025-08-04 16:10:50

很多人都知道,“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那么,若无特别约定,单位是不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公积金了呢?

当然不是!

不缴公积金违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官方明确!单位不交公积金,违法!


长沙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曾发布《以案说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罚5万元》一文。

https://mp.weixin.qq.com/s/8nulJfWm7fgJV93aEE1Zbw


文中明确:

近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自2017年注册成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89个月。


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也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不论国企还是私企,公积金都是强制缴纳的,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层面的政策,各地也有相关政策规定。比如,湖北襄阳发布通知,明确不缴公积金可投诉!下面简单列举几个地方的政策:


(一)湖北襄阳

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建缴住房公积金已正式纳入了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http://gjj.xiangyang.gov.cn/zxzx/gzdt/202407/t20240730_3647180.shtml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二)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四)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条例明确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二、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我们来看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案号:(2018)苏行申1308号(人物地点均为化名)